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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38條

公共服務網路設置者之組織變更或業務移轉時,其電臺執照之無線電頻率、頻寬與發射功率及設置地點均未改變者,應檢附網路設置計畫向主管機關申請換發頻率使用證明、網路審驗合格證明及電臺執照,主管機關得逕予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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