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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計程車專用電信網路設置使用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頻率使用證明之有效期限屆滿後,電信網路設置者仍需繼續使用電信網路,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個月起二個月內,向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由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轉主管機關換發頻率使用證明,其有效期限自原有效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計算。
頻率使用證明不得轉讓、出租、出質、抵押或為其他處分。
有遺失、毀損或記載事項變更之情事,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換發或更正。
前項補發或換發之證明,其有效期限依原核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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