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5條固定通信業務市場主導者,不得有下列行為:一、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所提供電信服務之價格或方式,為不當之決定、維持或變更。二、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承租電路之請求。三、無正當理由,對他電信事業或用戶給予差別待遇。四、無正當理由,拒絕他電信事業或用戶協商或測試之請求。五、其他濫用市場地位之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