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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眾電信網路檢驗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通訊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主管機關每年選取六家以上經審驗合格之設置者,辦理網路性能檢驗。
主管機關辦理前項定期檢驗時,應考量設置者網路之關鍵性、規模、用戶數、電信服務類型、重大機線障礙發生之頻率與程度、受檢驗之頻率與結果及其他與網路性能相關等因素。
主管機關辦理網路性能檢驗時,應以不妨礙通信服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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