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網路實體安全及資通安全之審查或測試項目如下:一、機房電力備援。二、電路備援。三、接地設置。四、機房安全。五、海纜登陸站。六、網路電信設備之國家安全考量。七、資通安全之偵測及防護功能。八、與通訊監察執行機關協商確定建置通訊監察系統或設備。九、責任分界點。網路未使用電信資源者,前項第七款得免驗其具備確保資通安全之偵測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