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通訊傳播基本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 基本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政府應鼓勵通訊傳播新技術及服務之發展;無正當理由,不得限制之。
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之解釋及適用,應以不妨礙新技術及服務之提供為原則。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