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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檢舉違法聯合行為獎金發放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前條所稱檢舉人以自然人、法人或依法設立之團體為限。
檢舉人得以書面、言詞、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敘明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提出檢舉:一、檢舉人姓名或名稱、聯絡方式及地址。
二、檢舉聯合行為之內容及提供符合第六條第一項之具體事項、相關資料或可供調查之線索等。
以言詞檢舉者,應由主管機關作成檢舉紀錄交由檢舉人簽名確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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