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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事業提供贈品贈獎額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事業銷售商品或服務附送贈品,其贈品價值上限如下:一、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上者,為商品或服務價值之二分之一。
二、商品或服務價值在新臺幣一百元以下者,為新臺幣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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