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多層次傳銷保護機構設立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公平交易委員會 >> 公平交易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保護機構應設董事會,置董事九人,由本會就下列人員遴選(派)之:一、向本會報備之傳銷事業代表二人。
二、傳銷商代表二人。
三、專家學者三至四人。
四、本會代表一至二人。
董事之任期三年,連選(派)得連任一次,每屆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二。
董事會應由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就本會代表以外之董事選出一人為董事長,經本會核可後生效。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