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應以刊載公平交易委員會網站之方式主動公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一、會議次別。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主席。五、出席委員。六、案由。七、議程。八、決議內容。前項會議紀錄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委員會議之會議紀錄,除以第一項之方式公開外,並得同時以其他適當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