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委員會議之會議資料及可否決議之過程應予保密。但下列會議資料應於會後立即解密:一、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處分書、決定書或其他行政處分之文書。二、經委員會議決議通過之行政指導有關文書。三、其他經委員會議決議立即解密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