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提案人之領銜人依本法第十條第九項領取電子連署系統認證碼時,應填具使用電子連署系統切結書,並備具自然人憑證,向本會領取之。本會提供電子連署系統維運及提案人之領銜人操作諮詢服務。提案人之領銜人應對連署人提供諮詢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