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發表會或辯論會在電視頻道以現場播出,並同步於網路直播,其錄影、錄音並應公開於本會網站。播出時應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手語翻譯員視窗不得低於電視畫面三分之一。前項發表會或辯論會本會得提供媒體直播訊號源,媒體應為完整之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