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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全國性公民投票意見發表會或辯論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公投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發表會代表人發表意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持人應立即制止,並不予播出:一、發表無關主題之言論。
二、代表人發表意見時,攜帶危險物品或有歧視性、仇恨性之言論或行為。
三、代表人發言時間屆止,仍繼續發言。
四、違反發表會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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