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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電視政見發表會應舉辦四場,其中總統候選人三場、副總統候選人一場。
每一候選人於每場電視政見發表會發表政見之時間為三十分鐘,分三輪發表政見,每一輪時間十分鐘。
電視政見發表會之錄製、播放由前條所定之電視公司負責,每一電視公司負責之場次以抽籤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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