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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總統副總統選舉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中央選舉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在總統、副總統選舉競選活動期間,應舉辦候選人電視政見發表會。
前項電視時段由本會洽商台灣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公共電視文化事業基金會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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