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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編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選舉委員會 >> 選舉行政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選舉公報,由中央選舉委員會編製,提供電子檔交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印發。
區域及原住民立法委員、地方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公報,由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編製及印發。
選舉委員會得視候選人人數多寡合併或分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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