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本院設下列處、室:一、器物處,分三科辦事。二、書畫處,分三科辦事。三、圖書文獻處,分三科辦事。四、登錄保存處,分三科辦事。五、文創行銷處,分四科辦事。六、教育展資處,分五科辦事。七、南院處,分四科辦事。八、安全管理室,分三科辦事。九、秘書室,分六科辦事。十、人事室,分二科辦事。十一、主計室,分二科辦事。十二、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