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文創行銷處掌理事項如下:一、本院出版品發行、智慧財產權之管理、授權及權利侵害之救濟。二、本院藏品之衍生利用、創意加值及產品管銷。三、本院藏品圖像、院景、活動攝照相關業務之執行及管理。四、故宮文物藝術發展基金業務之執行及管理。五、其他有關文創行銷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