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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證券業辦理外匯業務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外匯目

法規章節: 第39條

證券業申請擔任境外基金機構之國內受委任機構,於國內辦理向特定人私募境外基金業務(以下簡稱私募境外基金業務),除備文檢附第七條之書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行申請許可:一、符合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之聲明書。
但應募人屬同辦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第一款者免附。
二、營業計畫書(包括業務簡介、境外基金基本資料、作業流程及款項收付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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