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外幣收兌處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臺灣銀行得予撤銷或廢止核准:一、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有關規定,情節重大。二、連續兩季無收兌業務或連續四季收兌總額未達等值五千美元。三、有停業、解散或破產情事。四、經核准辦理收兌業務後,發現原申請文件有虛偽情事,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