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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認其保有個人資料之正確性,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一、確保資料於處理過程中,正確性不受影響。
二、當確認資料有錯誤時,應適時更正。
三、定期檢查資料之正確性。
因可歸責於票據交換所之事由,未為更正或補充之個人資料,應訂定於更正或補充後,通知曾提供利用對象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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