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非銀行支付機構儲值款項準備金繳存及查核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非銀行支付機構收受下列儲值款項,金額折算為等值新臺幣後,超過新臺幣五十億元部分,應繳存準備金:一、電子票證持卡人預先儲存於電子票證之款項。
但不包括另向持卡人收受之押金。
二、使用者預先存放於電子支付帳戶,以供與電子支付機構以外之其他使用者進行資金移轉使用之款項。
前項應繳存準備金之金額,應分款計算。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