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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證券金融公司或證券商資金融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業務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銀行對同一證券金融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對其辦理資金融通:一、全體銀行對其融資總餘額超過該公司淨值六倍者。
二、該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其淨值十一.五倍者。
證券金融公司向個別銀行申貸時,非經填具未超過前項限額及倍數之切結書,銀行不得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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