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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人事管理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中央銀行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本行人員之用人費,應在核定之支付限額內撙節開支。
本行得按當年度工作考成成績,發給考核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個月薪給總額為限;另本行於所屬人員工作績效達成之總盈餘(決算盈餘加(減)政策因素)中,應視經營績效情形及所屬人員貢獻程度,發給績效獎金,最高以提撥本行人員二點四個月薪給總額為限。
但本行經行政院評選為績效特優時,得酌增績效獎金提撥月數上限。
前項考核獎金及績效獎金合稱經營績效獎金,其實施事項,由本行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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