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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文職公教人員生活必需品配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給與福利目

法規章節: 第6條

員工報領親屬配給,一律以三口為限,惟父母仍准報領,不受三口之限制,但職(教)員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而原經核准有案者,不在此限。
一、六十二年六月以前在現職機關報領迄仍持續者。
二、奉令另候任用並調任現職者。
三、奉准留職停薪而再行就職者。
四、因案停職而奉准復職者。
五、在其他機關呈准辭職後三個月內轉任現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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