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獎章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8條

功績獎章、楷模獎章、服務獎章,由各主管機關報請各該主管院核定,並由院長頒給之。
前項服務獎章,得授權由各主管機關核頒;其相關規定,由各主管院定之。
公務人員獲頒功績獎章、楷模獎章者,由主管院以副本送銓敘部登記;獲頒服務獎章者,由主管機關送銓敘部登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