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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訓練進修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培訓考用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應依核定之計畫執行。
如有必要中途轉校、更換研究機構、變更進修或研究學門、提前終止進修或研究,或其他無法按原計畫執行時,應於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變更之。
選送國外進修人員於進修期間,得參加與原核定計畫內容有關之短期研討會及觀摩。
但需前往其他地區學校、機構觀摩時,應取得進修或研究學校、機構出具之證明,轉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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