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各機關辦理特殊查核,應於擬任人員初任、再任或調任第二條所定職務前辦理完竣。但擬任人員於初任、再任或調任該職務前三個月內曾依本辦法規定辦理特殊查核,且無查核項目所列情事者,機關得免予辦理。考試及格人員分發至第二條所定職務前,應先辦理特殊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