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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工友退職補償金發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編人力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原核定機關於完成前條之發給名冊審核作業後,應將核定後之名冊函復原服務機關學校。
各機關學校直獲原核定機關核定之發給名冊後,應依第五條規定期限,將補償金撥入請領人指定之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或通知請領人前往指定地點領取,如係委託領取者,應通知委託人。
各機關學校發給補償金後,應將經領受人簽章之發給名冊依規定程序核銷。
原退職、撫卹、資遣案係由原服務機關學校核定者,發給名冊由各該機關學校審核,並於核定後比照前二項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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