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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公務人員配合行政院組織調整須精簡者,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組織業務調整生效日前七個月內,經服務機關同意後辦理自願退休,不受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一、任職滿二十年以上。
二、任職滿十年以上,年滿五十歲。
三、任本職務最高職等年功俸最高級滿三年。
依前項第一款規定辦理退休之公務人員,年滿五十五歲者,得擇領或兼領月退休金。
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辦理退休者,僅得支領一次退休金。
於第一項規定期間內不符合退休條件之公務人員,得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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