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計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17條

依本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擬具之調查實施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一、調查之目的。
二、調查區域範圍及對象。
三、調查項目及調查表式(包括調查項目之定義及填表說明)。
四、資料標準時期。
五、實施調查期間及進度。
六、調查方法。
七、抽樣設計(包括母體、抽樣方法及估計方法)。
八、結果表式及整理編製方法。
九、主辦、協辦機關或受託單位。
十、調查經費來源及明細。
十一、其他必要之事項。
前項第十款所定調查經費,中央主計機關得視實際情形,就調查人員因執行調查所需費用,訂定統一基準計支。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