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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統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統計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政府統計由有直接關係之各機關辦理。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其規定辦理:一、基本國勢調查由中央主計機關主辦。
二、不專屬於任何機關之政府統計,由各級政府主計機關協調有關機關(構)辦理。
中央政府得委辦地方政府辦理統計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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