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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會計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會計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政府會計之組織為左列五種:一、總會計。
二、單位會計。
三、分會計。
四、附屬單位會計。
五、附屬單位會計之分會計。
前項各款會計,均應用複式簿記。
但第三款、第五款分會計之事務簡單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各款會計之帳務處理,得視事實需要,呈請上級主計機關核准後,集中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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