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預算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72條

會計年度結束後,各機關已發生尚未收得之收入,應即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收款;其經費未經使用者,應即停止使用。
但已發生而尚未清償之債務或契約責任部分,經核准者,得轉入下年度列為以前年度應付款或保留數準備。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