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直轄市、縣(市)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應視實際情形酌予減列或減撥補助款:一、年度總預算、追加預算與特別預算收支之籌劃、編製及共同性費用標準等,未依相關法律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及地方政府預算籌編原則辦理。二、有依法得徵收之財源而不徵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