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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中央對各級地方政府重大天然災害救災經費處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行政院主計總處 >> 歲計目

法規章節: 第5條

各級地方政府經依前條規定,以動支災害準備金,或本移緩濟急原則調整年度預算,辦理各項災害救助、緊急搶救及復建等所需經費後,尚不足支應重大天然災害所需經費時,得就不足經費部分,依下列規定辦理:一、鄉(鎮、市)公所:報請縣政府協助。
二、縣(市)政府:就其與所轄鄉(鎮、市)公所不足部分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三、直轄市政府: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報請中央政府主管機關或行政院協助時,應擇一函報,不得重複提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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