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各主管機關應參酌已核定個案計畫之情形,在其獲配各年度歲出概算額度範圍內,配合擬達成之年度施政目標,本零基預算精神,重行檢討各項新興或延續性計畫,並排列優先順序後,依各年度總預算編製作業規定,編製歲出概算,函報行政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