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前條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以四個會計年度為一期;擬訂時,應注意下列事項:一、考量國家中、長程整體發展策略及施政重點。二、考量中程預算收支推估之結果。三、考量各機關或部門間計畫之關連性、優先性及實際執行能力。四、考量各部門、各領域及各區域之均衡發展。五、考量各計畫之自償性及使用者或受益者付費之原則。六、妥善運用民間資源參與公共事務及建設。七、對各項策略與計畫設定具體及明確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