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總處設下列常設性任務編組,其內部組設及主管權責,另以設置要點定之:一、主計人員訓練中心:辦理全國主計人員訓練業務,置執行長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二、法規會:辦理總處法制業務,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適當人員擔任。三、國民所得統計評審會:辦理國民經濟會計、全國總供需估測、家庭收支與所得分配統計方法之改進與審議,及相關統計結果之評審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