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條為維護生態資源,確保國土保安,原住民保留地內竹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該管主管機關限制採伐:一、地勢陡峻或土層淺薄復舊造林困難者。二、伐木後土壤易被沖蝕或影響公益者。三、經查定為加強保育地者。四、位於水庫集水區、溪流水源地帶、河岸沖蝕地帶、海岸衝風地帶或沙丘區域者。五、可作為母樹或採種樹者。六、為保護生態、景觀或名勝、古蹟或依其他法令應限制採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