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依法於原住民保留地設定耕作權、地上權或農育權之原住民,因死亡無繼承人,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提經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擬具審查意見,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囑託土地所在地登記機關辦理塗銷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