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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共同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經濟發展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共同基金應用於取得智慧創作專用權之原住民族或部落之下列用途:一、傳統文化保存及推廣。
二、文化出版品之發行。
三、文化網站之建置及傳播。
四、文化及教育機構或團體之補助。
五、辦理就學獎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六、從事文化藝術活動、經營相關事業之贊助及文化藝術工作者之培育、協助創業或獎助。
七、維護智慧創作專用權之訴訟或其他法律費用之支出。
八、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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