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各級政府應設置原住民合作社輔導小組,其職責如下:一、為原住民講解合作社法及相關法令。二、扶助原住民符合合作社法第九條之設立行為及登記種類之規定。三、原住民合作社成立後,定期追蹤輔導合作社之運作。四、為原住民合作社之長期諮詢機構。五、其他有關原住民合作社之輔導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