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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由貿易港區事業僱用原住民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社會福利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自由港區事業得於每年三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檢附前一年度文件向轄管自由港區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申請獎勵:一、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申請表。
二、僱用原住民勞工獎勵名冊。
三、實際進駐區內勞工投保證明文件。
前項文件經管理機關初審,受理之文件於每年四月三十日前,函送中央原住民族事務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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