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6條部落會議由部落會議主席主持。但部落會議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人員互推一人主持。部落會議以部落成員為出席人員;議決事項涉及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權益時,部落成員以外之居民得列席陳述意見。部落得邀請部落所在地之鄉(鎮、市、區)公所派員列席部落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