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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原住民族委員會專業獎章頒給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原住民族委員會 >> 組織目

法規章節: 第2條

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頒給原住民族專業獎章(以下簡稱本獎章):一、對原住民族政策之研究、發展及族群關係和諧之促進,具有重大貢獻。
二、對原住民族教育、輔導及人才培育,具有重大貢獻。
三、對原住民族歷史、文學、語言、文字創制、傳統文化與技藝之蒐集、保存、研究及創作,具有特殊功績。
四、對原住民族地區交通建設及水利設施,具有特殊貢獻。
五、對原住民族醫療、衛生、保健之增進及改善,具有特殊貢獻。
六、對原住民族保留地之管理與自然資源開發利用、保育觀光、產業輔導及經濟發展,具有特殊貢獻。
七、對原住民族住宅、聚落、生活環境改善及生活輔導,貢獻卓著。
八、對原住民族治安維護、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具有特殊貢獻。
九、對促進原住民族國際交流活動,具有特殊貢獻。
十、對其他原住民族事務,有重要功績,足資表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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