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訓練費用補助之次數及金額如下:一、每年限申請二次。二、補助總金額區分為下列二種:(一)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十二萬元。(二)未領有榮譽國民證之志願役退除役軍人:新臺幣八萬元。首次申請補助超過前項第二款所定補助總金額上限者,得予全額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