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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民營事業機構團體及私立學校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就業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一、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
二、受託辦理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業務,輔導就業,有具體事蹟。
三、提升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
四、辦理推展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
五、創新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
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足為楷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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