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給予獎勵:一、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達一定比率,成效卓著。二、受託辦理輔導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業務,輔導就業,有具體事蹟。三、提升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形象,使機構增加進用意願,實務宣傳工作推展,有傑出貢獻。四、辦理推展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之講習、訓練、活動等,有顯著成果。五、創新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服務方法,開拓服務範疇,提供社會資源,有特殊表現。六、其他協助機構進用志願役退除役軍人就業,足為楷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