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申請就學生活津貼者,應於下列期限內為之,逾期不予受理:一、國內就學:以教育部核定之修業年限為準,每學年申請二次,第一學期為九月一日至十月十五日,第二學期為二月一日至三月十五日。二、國外就學:應於學校實際註冊就學後二個月內為之。新核列之中低(低)收入戶,應於核列資格處分送達次日起一個月內提出申請,不受前項申請期限之限制,逾期不予受理。